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刑事法律首页|本站介绍|法治动态|部分成功案例|法定量刑情节|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罪名详解|请律师必读量刑减刑假释|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证据|刑罚种类|刑事法律|刑事自诉/刑|附带民事诉讼|办案机关电话|联系我们
量刑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2-10-22   点击:1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 19980406
【实施日期】 19980509
法释[1998]8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揩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网站是刑事法务专题站。在律师执业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刑事法律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一旦家人或朋友出事除了害怕和担心就是束手无策。本站为了实现普法和和当事人交流的目的,从刑事诉讼程序、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罪名解释、量刑情节、强制措施种类、刑事证据、刑罚种类、刑事法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详细介绍了相关的刑事法务知识。本站同时选取了一些本站律师承办的经典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本站律师温馨提示,如果您一见面就遇到向您吹嘘关系如何,或向您拍胸膛承诺或保证案件一定胜诉,有的甚至承诺保证你的家人和朋友多久能够出来等等,本站律师建议您最好慎重,三思而行。一是有很好人脉的律师通常非常低调;二是有水平的律师通常不会做虚假的承诺或者保证;三是对案件没有完全了解和充分论证前作承诺或保证胜诉,或者保证人无罪释放等等均不符合通常的逻辑;四是这些行为本身违反律师职业道德,除为了套住您的案件再无其他目的。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请律师必读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认定不同种诈骗罪应注意的两个...
· 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解释对...
·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
· 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可...
· 律师在刑事上诉案件中的主要工...
· 律师在一审刑事审判阶段的主要...
高院指导案例 收费标准
·
·
·
·
·
·
佛山刑事律师|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佛山刑事诉讼律师|佛山法律咨询|佛山律师咨询|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知名律师|佛山律师|佛山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