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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泄密,企业应如何维权?
日期:2012-12-17   点击:52
员工故意泄密,企业应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天宇公司(化名)是一家技术性化工企业,2005年初进入中国市场,随后在哈及省内其他城市设立生产研究基地。该公司先后在黑龙江省招聘了数十名技术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并选派其中两名特别优秀的技术员工到德国深造,这些员工与天宇公司都签订有保密协议。
  2006年初,天宇公司一技术人员请了两个月长假,后来公司发现该员工利用长假偷偷为竞争对手企业搞技术配方。天宇公司经过调查已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并与该员工进行了交涉。但该员工对错误没有正确认识,更不相信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交涉无果,天宇公司打算起诉这名泄密的员工,但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启动相应的维权程序,是直接上法院还是先进行劳动仲裁,而且除了劳动者是否还可以告竞争单位。
  案件分析
  按照以上所述,首先可以确认的是,该名员工和使用该员工的竞争企业都存在对公司侵权的行为。就员工的法律责任来说,该员工既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也构成了对公司的侵权。即公司既可以以员工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予以解决,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员工告上法院。但选择不同的方式诉讼的主体不相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实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对于这类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应当考虑胜诉的难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关救济的力度,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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