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合同法务首页|本站介绍|部分成功案例|合同常见问题|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雇佣承揽委托|租赁(经营)技术合同|保管仓储运输|存款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房产物业合同|居间赠与保险|常用法律|其他合同|联系我们
其他合同
合同法对行纪合同做出了怎样的规定
日期:2012-10-07   点击:73

  合同法对行纪合同做了如下规定: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站从合同常见问题、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借款合同、担保保证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等常见合同分别进行介绍,并提供了合同常用法律和常用合同范本供当事人参考,并选取了一些经典合同案例和本站律师承办的一些典型合同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保证担保合同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
律师团队 专家顾问
佛山律师|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合同法律师|佛山合同纠纷律师|佛山经济仲裁律师|佛山合同案件律师|佛山房地产律师|佛山债务追讨律师|佛山债权债务律师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