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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
律师质疑出租方承担承租方跑路后债务的法律依据
作者:罗光飞律师   日期:2013-02-01   点击:822

    佛山律师质疑出租方承担承租方跑路后债务的法律依据

 

     最近遇到有人咨询,在租赁厂房时房东要求在租金的押金外要缴纳工人工资和水电费、供应商债务保证金30万元,因为如果承租方跑路了,房东要承担承租方的债务,这个法律依据在哪里?

    罗光飞律师以为:租赁合同应是一个常见的民事合同,如果房东要求你承担,你愿意缴纳,这个租赁合同是在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至于房东所说的,如果承租方跑路了,房东要承担承租方的债务的法律依据,罗光飞律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这些债务和租赁合同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事实上房东也承担不了。之所以在广东省范围内会存在房东要求承租方缴纳额外保证金,主要是广东省政府在2002年是有一个文件即

《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90号第二条对此做出了一些存在饱受争议的规定,但是一直在执行。

(二)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罗光飞律师认为;这个规定在当初特定的形势下起到了保护弱势群体,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已经普及和恶意欠薪已经入罪的情况下不应该再执行。本身当初在制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合同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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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2〕2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近期我省部分地区拖欠工资案件明显增多,由此引起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企业和当地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减少和妥善处理好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

建立健全政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领导。把建立健全政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政府工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职工权益保障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项解决存在的问题。坚决防止发生因违法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对因忽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深入调查研究,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做好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和职工进行调查,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尽快建立健全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监控制度和监控信息网络。对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督,掌握必要相关数据,定期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对用人单位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尽快立案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发放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省劳动保障部门对拖欠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可通过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由发包方垫付。如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

三、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欠薪综合治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欠薪用人单位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职责,促进用人单位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劳动年审制度;对克扣、违法拖欠工资等应依法严肃查处。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不得让其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其相应的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外经贸、对台部门要积极引导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建立健康正常的劳资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克扣、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依照职能暂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尤其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二)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建设、经贸、外经贸、工商、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每年开展一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联合执法检查,特别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依法查处违法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

四、加大宣传教育,强化监督监察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经营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行为,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克扣、拖欠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工资支付问题引起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的,劳动者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所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置信访举报信箱和公布信访举报电话,方便劳动者和知情者举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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