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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生儿子送代孕女1100万元 妻子起诉全额索回-佛山离婚律师点评案例
日期:2018-10-12   点击:145

男子为生儿子送代孕女1100万元 妻子起诉全额索回

2018-10-12 09:06:34 来源澎湃新闻(上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彭世民(男,化名)与陈小珍(女,化名)于八十年代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感情和睦。

彭世民家大业大,因受传统风俗的影响,一直想生个儿子。

2012年,彭世民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女性曾美丽(化名)。经过交谈得知,彭世民有生子之想,而曾美丽也有配合之愿。

后经协商,彭、曾两人就代孕生子一事达成了口头协议。

过后不久,两人共同在国外准备做试管婴儿手术,由彭世民提供精子,再选取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曾美丽腹中。经过多次试验,曾美丽成功受孕,数月后在长沙生下了一对双胞胎。

 

从双方达成代孕协议起,彭世民瞒着合法妻子陈小珍通过银行转账,多次向曾美丽汇款合计1100万元。

2016年,彭世民还向曾美丽出具《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美丽的10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儿子由曾美丽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2016年,陈小珍向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曾美丽返还财产11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被告彭世民与原告陈小珍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被告曾美丽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被告彭世民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被告曾美丽巨额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彭世民在未与原告陈小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曾美丽转账,并向被告曾美丽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被告曾美丽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小珍的财产权益。

3.被告曾美丽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买的不动产系替两个小孩保管,但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曾美丽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被告彭世民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俩小孩,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被告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限被告曾美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小珍1100万元。此案现尚在二审诉讼期。

 

佛山离婚律师---罗光飞律师点评:

在夫妻离婚之前,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根据婚姻法第19条对婚内的财产进行约定,即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或者归一方所有,那么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内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没有任何疑问。

本案男方想要一个儿子,因此和第三方女性曾美丽达成代孕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尽管男方和第三方代孕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代孕协议的内容,即约定男方提供精子,女方不提供卵子,男女双方是在国外医疗机构手术受孕,而并非男女双方采取发生性关系的自然受孕。因此这种情况下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和男女双方自然受孕还是需要进行区分,不能简单理解男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将代孕的第三人理解为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

本案的代孕协议已经履行,如果男方转给女方的1100万元的款项中,有抚养小孩的各项费用,另外1000万元属于男方给与或者女方事先借款,然后再以《条据》进行确认支付小孩到18岁的抚养费。法院认为被告曾美丽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被告彭世民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俩小孩,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处理有些不妥。不管代孕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小孩已经出生是不争的案件事实,男方需要对两个小孩尽到抚养义务。男方为尽到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必须要考虑,这符合小孩的利益以及我国保护小孩利益的立法初衷。如曾美丽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小孩的合理的开支及其数额,法院应对合理的且已经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再判决曾美丽返还剩余的款项。至于小孩将来的费用可以不予考虑,可以另案以小孩的名义向男方主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均享有合理的处分权。男方已经支付给小孩的合理的费用,且是男方的法定义务,法院不宜判决曾美丽将男方履行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且已经实际发生的款项予以返还。如陈小珍认为男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时向男方主张赔偿。这样即保护了原配夫妻的财产权利,又不会导致两个小孩的利益受损,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

以上是佛山律师--罗光飞律师的观点,不一定正确,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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