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本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首 页|侵权责任首页|本站介绍|侵权责任案例|常见问题|特殊主体侵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物件损害侵权|其他侵权|法律法规|诉讼指南|联系我们
诉讼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2-11-27   点击: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站介绍 更多>>
本网站是侵权法专题站,从侵权法常见问题、特殊主体侵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饲养动物侵权、物件损害侵权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以帮助有需求的当事人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知识。本站同时提供了侵权责任常用法律和选取了一些经典侵权案例和本站律师承办的一些典型侵权案例供当事人参考。
详细内容>>
联系我们 更多>>

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罗光飞律师
执业证号:14406200610994804
佛山手机:188 2313 2545
深圳手机:136 7005 9009
QQ:1550 160 752

Email:lgf6115@163.com
微信号:搜手机 188 2313 2545 添加即可。

公众微信号:佛山律师罗光飞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绿地金融中心T1写字楼1204-1206室。

106,130,132,150,151,168,259,226等公交车经过,公交站台:镇安站

 

法律法规 更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正...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律师团队 收费标准
佛山律师|佛山律师事务所|佛山交通事故律师|佛山人身损害赔偿律师|佛山侵权纠纷律师|佛山民事律师|佛山侵权责任法律师|佛山民事纠纷律师|佛山损害赔偿律师
版权所有 © 佛山律师网 佛山律师事务所 管理登陆  粤ICP备19118727号